南充首例!对餐饮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对其进行着色警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10 15:28:34 来源: 浏览量: 作者:
(金鑫.许辽) 3月5日,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攻坚行动中,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促一方发展、惠一方民生、保一方平安。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凤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辖区常回头羊肉粉总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加工区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未对其进行着色警示。此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此案为我市首件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处罚的案件,也是全市首例对餐饮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对其进行着色警示进行处罚的案件。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餐饮环节使用醇基液体等燃料纳入管理,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对其着色警示,并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容器贮存,严格管理,防止误饮。
下一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印发资料、上门提醒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督促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规定,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