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訊:(金鑫.黄吉涛.樊正太)案例三:南充市顺庆区某烟花爆竹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爆竹案案情简介:
2025年2月,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顺庆区某烟花爆竹店货架上摆放的5卷鞭炮无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共计采购了5箱无生产日期的爆竹,每箱12卷,共计60卷。对外销售了54卷,违法所得324元,剩余6卷被该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生产日期爆竹,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依法查处无生产日期鞭炮,对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守护群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无生产日期鞭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燃放事故。此次查处既是落实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也是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具体行动,通过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倒逼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守安全、保民生、护稳定的责任担当。
案例四:关于南充市顺庆区某超市虚构商品交易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案情简介:2025年2月,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2024年4月份花费了18100元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飞天茅台酒,后期发现物流码和日期对不上,以及外包换印刷字体有差异,故怀疑为假酒,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绝。2025年2月27日,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贵州茅台酒1*6外包装纸箱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纸箱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经查,商家为了获取更丰厚的利润,通过购入散瓶正品茅台酒,再使用非法制造的假冒原厂纸箱、条形码捆箱带及合格证等包装材料进行组装,冒充出厂整箱茅台酒对外销售。经调查得知原封箱酒比非原封箱酒的价格每瓶高300元,1整箱茅台酒价差1800元。同时当事人未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该行为隐瞒了商品非原厂整箱的重要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在销售商品时隐瞒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以整箱酒的价格购买,理应获得完全保真的产品。这种“真酒假箱”的做法,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酒类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质量管控责任。消费者在购买高端酒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并留意包装细节,谨防以假乱真、信息不透明的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