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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系列报道之四

发布时间:2026-03-24 01:26:52    来源:    浏览量:   作者:

        本网讯:(金鑫.黄吉涛.樊正太)案例七. 关于杨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青花郎白酒案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营山县公安局违法线索移送,反映杨某购买散酒灌装成青花郎酒售卖。经查,杨某通过购买类似酱香口感的散酒和青花郎酒包装在家进行灌装,灌装完成后将酒冒充青花郎酒售出。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酒系假冒“郎”牌商标专用权产品。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2月,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3200元。
        典型意义:查处假冒商标白酒案件,对净化酒类市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现实作用。假冒商标白酒质量参差不齐、来源不清,既侵犯企业注册商标权,也让消费者面临消费欺诈和健康风险。该案的及时查处,有效斩断侵权白酒流通链条,遏制傍名牌、制假售假等乱象蔓延。此举既维护了白酒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引导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切实守护群众消费安全,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八 . 南充某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顺庆分公司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某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顺庆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耗材库发现失效日期为20250313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后存放于耗材库,但在耗材库未设置不合格区,医疗器械失效后仍与其他有效期内医疗器械共同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上述失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能够切实筑牢医疗安全防线,更好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过期医疗器械并非简单“过期失效”,其性能会随时间衰退、精度下降,部分无菌类器械还可能滋生细菌、发生污染,若用于诊疗、护理,极易引发感染、甚至加重患者病情,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直接威胁。此次查处,直击医疗器械管理的薄弱环节,倒逼相关经营、使用单位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储存管理、定期排查和过期报废制度,从源头杜绝过期器械流入使用环节。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医疗用品安全无小事,切实守住合规底线,真正让群众在使用医疗器械时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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